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包括:1. 全部职工;2. 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 城镇个体劳动者;4. 农村社会劳动者;5. 其他社会劳动者。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单位就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城镇非私营单位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
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单位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就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就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