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我省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23〕50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我局代政府起草制定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3月21日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建议和报名表报送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胡承斌 联系电话:3199961 3198363
邮箱:1156033278@qq.com
淮北市统计局
2023年3月17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是清查阶段,对我市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以摸清我市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普查对象与种类,为普查登记奠定基础。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其中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三是数据发布阶段,对普查数据进行处理、汇总、评估,发布主要数据公报,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我省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23〕50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淮北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2023年为普查准备和单位清查阶段,2024年为普查登记和数据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阶段。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成立淮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另发),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主任由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把此次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解决好经费、人员、设备等保障,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同时,全市范围内各大中型企业均要成立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全面明确和落实普查工作职责任务,责任到人。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部门具体职责,抽调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参与普查工作,对于因工作不力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数据质量的将严肃问责。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人行淮北中心支行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以及烟草、电力等有关方面,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三)保障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基层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市场、税务、学校等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各县区要加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管理、培训,严格按照淮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办〔2022〕23号)文件精神,落实普查机构人员工作补助,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工作保障
(一)普查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充分考虑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补助因素,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人社、统计等部门,确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助发放标准。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
(二)加强督导检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工作责任制,将普查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督导事项,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普查工作格局。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将对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注重资料开发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充分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为宏观决策服务、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后期全面、系统地总结我市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
网友意见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市委宣传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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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展改革委 |
职责范围与省级有出入,建议修改 |
采纳 |
3 |
市委督查考核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 |
将督查督办事项改为督导事项 |
采纳 |
4 |
市财政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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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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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委政法委 |
无 |
|
7 |
市委编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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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教育局 |
无 |
|
9 |
市科技局 |
无 |
|
10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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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公安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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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民政局 |
无 |
|
13 |
市司法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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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 |
|
1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 |
|
1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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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
18 |
市商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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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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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卫生健康委 |
无 |
|
21 |
市税务局 |
无 |
|
22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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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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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邮政管理局 |
无 |
|
25 |
国家统计局淮北调查队 |
无 |
|
26 |
中国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 |
无 |
|
27 |
淮北银保监分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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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无 |
|
29 |
淮北海关 |
无 |
|
30 |
市科学技术协会 |
职责范围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不符合 |
采纳 |
31 |
市烟草专卖局 |
无 |
|
32 |
市供电公司 |
无 |
|
33 |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
34 |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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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