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检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高普查登记数据质量,指导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检查工作,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在县级普查数据验收前,通过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普查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数据填报等错误,对没有达到数据合格标准的普查小区,重新复核登记其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普查对象数据,以保证县级普查数据整体符合质量要求。
二、实施方式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省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数据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一抽取普查小区,全程指导监督。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数据检查工作。
省级普查机构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在每个县(区、市、旗)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内除部门负责普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外的所有普查对象进行入户检查;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选3~5个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已填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612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入户检查。
省、地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县级普查机构做好人员调配、条件保障、工作记录等工作。地市、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检查工作情况。
省、地市级普查机构要派人参加实地数据检查工作。省级普查机构要参加每个下辖市(地、州、盟)至少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工作,地市级普查机构要参加每个下辖县(市、区、旗)至少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1.普查单位数。
检查被抽中普查小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填报误差和单位类型界定错误情况,计算普查单位错报率。
2.普查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检查被抽中普查小区内的普查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的填报质量,计算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具体抽查指标见下表。
普查单位具体抽查指标情况表
单位类型 |
法人单位 |
产业活动单位 |
||
一套表单位和填报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611-3表)的法人单位 |
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611-6表)的法人单位 |
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611-7表)的法人单位 |
||
指标名称 |
资产总计 |
资产总计 |
资产总计 |
经营性单位收入 |
营业收入 |
本年支出合计 |
本年费用合计 |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
|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
(二)个体经营户。
检查被抽中的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的个体经营户的存续状况、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情况,并计算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的错报率。
四、质量标准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检查的合格标准为:普查单位错报率低于5‰,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低于10‰。对于检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小区,普查单位错报率和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均达到合格标准时,才可确认为检查合格;对于检查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小区,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达到合格标准时即可确认为检查合格。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1.普查单位错报率。
普查单位错报率是指同一普查小区内错报单位数与填报普查表单位数之比。错报单位包括漏报单位、虚报单位和单位类型界定错误单位三种情况:(1)漏报单位是指2023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普查小区经营,但未进行普查登记的单位,不包括数据检查时发现的新迁入、新开业单位;(2)虚报单位是指不符合普查对象要求,或者实际不存在的单位,不包括迁出、破产注吊销等单位;(3)单位类型界定错误单位是指没有按照普查方案中的普查单位划分规定,准确将单位类型划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
计算公式如下:
2.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是指同一普查小区内正确单位(即除漏报单位、虚报单位和数据检查时发现的新迁入、新开业单位以外的单位)的检查表数据与普查表数据之差的绝对值与普查表数据之比。
以营业收入为例,计算公式如下:
(二)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是指存在且能正常填表的个体经营户的检查表数据与普查表数据之差的绝对值与普查表数据之比。计算方法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
五、检查步骤
(一)确定普查小区。
省级普查机构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兼顾经济规模和行业分布,在每个县(区、市、旗)辖区范围内分别抽选3~5个普查小区,被抽中的普查小区不得位于同一个乡(镇、街道);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选3~5个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进行入户检查,抽中的样本普查小区至少应包含2个专业。
(二)确定数据检查人员。
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人员原则上应由非本普查小区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担任。
数据检查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工作认真负责,客观公正;身体健康;熟悉普查方案,对数据来源、填报方法能清晰掌握。
(三)准备相关资料。
县级普查机构提前备好抽中普查小区的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情况,并完成数据检查表(见附件1、2)的准备工作。
(四)联系检查对象。
通知检查对象填表人(统计人员、财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数据检查时间,并请其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具体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统计台账、劳资、财务报表等。
(五)入户检查。
1.对被抽中的普查小区内的普查对象进行入户检查,填报数据检查表(见附件1、2)。
2.对已普查登记单位,首先核实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然后核实并填写相关信息,对不存在的单位要注明原因;对存在单位,查阅证照、劳资、财务、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确认单位类型,填报主要经济指标。
3.对于检查普查单位的普查小区,如发现新的单位,需查阅相关证照,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信息,并注明新增原因,确认单位类型。
(六)生成数据检查结果。
1.检查表结果与普查表结果进行比对,对数据存在差异较大的单位,进一步与检查对象进行核实。
2.生成普查小区数据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4、5),计算数据错报率。
(七)评估数据检查结果。
1.评估普查小区数据质量。
根据普查单位错报率和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按照数据检查合格标准,判定普查小区数据质量是否合格。
2.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没有达到数据合格标准的普查小区,重新复核登记其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普查对象数据,并在其他乡(镇、街道)再随机抽取一个同类型普查小区进行入户检查。
3.形成检查报告。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相关检查工作进行记录备案和总结,并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检查工作情况。
检查报告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数据检查情况和汇总结果(见附件6、7),比较检查对象普查数据与检查数据的差异,判定普查数据质量。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形成差错的原因,并整理普查登记中影响数据质量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的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数据检查。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数据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落实人员,确保数据检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格依法开展检查。严格执行《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严格遵守经济普查工作纪律要求,坚持依法检查,切实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三)认真执行普查方案。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准确理解和掌握主要指标的口径范围、资料来源,客观公正地完成数据检查任务。
(四)按时上报检查报告。各省级普查机构在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的数据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报送数据检查报告。
附:1.普查单位数据检查表
2.个体经营户数据检查表
3.普查小区单位数检查结果表
4.普查小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检查结果表
5.普查小区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检查结果表
6.普查单位数和主要经济指标检查结果汇总表
7.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检查结果汇总表
附1
普查单位数据检查表
|
|
|
表 号: |
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
||||
|
|
文 号: |
国统字〔2024〕*号 |
||||
2 0 2 4 年 |
有效期至: |
2024年7月 |
|||||
1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2 |
单位详细名称 |
||||
105 |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普查小区名称: 普查小区代码 □□□□□□□□□□□□—□□□ |
|||||||
106 |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 □ 1是,2否 (如选1,免填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普查小区名称(限建筑业企业): 普查小区代码 □□□□□□□□□□□□—□□□ |
|||||||
1 |
单位存续状态(限填报普查表单位填报) £ 1 实际不存在 2 不属于普查对象 3 存在且能正常填表 4 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关闭(破产)、注(吊)销 5 已迁出 6 不配合未能填表 7 其他______(说明情况) |
||||||
2 |
新增原因(限数据检查时新发现单位填报) £ 1漏登 2新迁入 3新开业 4其他______(说明情况) |
||||||
3 |
单位类型 £ 1 法人单位 2 产业活动单位 3 个体经营户 4其他______(说明情况) |
||||||
主要经济指标(限填报普查表单位填报) |
|||||||
4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
||||||
A限法人单位填报 |
|||||||
5 |
资产总计 千元 |
||||||
6 |
一套表法人单位及填报非一套表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的法人单位填报 营业收入 千元 |
||||||
7 |
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的法人单位填报 本年支出合计 千元 |
||||||
8 |
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的法人单位填报 本年费用合计 千元 |
||||||
B限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
|||||||
9 |
经营性单位填报 经营性单位收入 千元 |
||||||
10 |
非经营性单位填报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千元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存在单位是指在普查登记和数据检查时均找到的普查对象。
2.已迁出单位是普查登记时存在,且数据检查时已迁出的普查对象。
3.新迁入单位是指该小区普查登记后新迁入的普查对象。
4.新开业单位指该小区普查登记后新成立的普查对象。
附2
个体经营户数据检查表
|
|
|
表 号: |
表 |
|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
||
|
|
文 号: |
国统字〔2024〕*号 |
||
2 0 2 4 年 |
有效期至: |
2024年7月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 |
个体经营户名称 |
||||
3 |
个体经营户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普查小区名称: 普查小区代码 □□□□□□□□□□□□—□□□ |
|||||
4 |
个体经营户存续状态 £ 1 存在且能正常填表 2 其他 |
||||
5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
||||
6 |
营业收入 千元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附3
普查小区单位数检查结果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综合机关名称: 表 号: |
|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合计 |
|
甲 |
乙 |
丙 |
1 |
|
一、检查单位 |
个 |
01 |
|
|
(一)填报普查表单位 |
个 |
02 |
|
|
实际不存在 |
个 |
03 |
|
|
不属于普查对象 |
个 |
04 |
|
|
存在且能正常填表 |
个 |
05 |
|
|
其中:单位类型界定错误单位 |
个 |
06 |
|
|
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关闭(破产)、注(吊)销 |
个 |
07 |
|
|
已迁出 |
个 |
08 |
|
|
不配合未能填表 |
个 |
09 |
|
|
其他 |
个 |
10 |
|
|
(二)新发现单位 |
个 |
11 |
|
|
漏登 |
个 |
12 |
|
|
新迁入 |
个 |
13 |
|
|
新开业 |
个 |
14 |
|
|
其他 |
个 |
15 |
|
|
二、普查单位错报率 |
‰ |
16 |
|
审核关系:(1) 01=02+11
(2) 02=03+04+05+07+08+09+10
(3) 05≥06
(4) 11=12+13+14+15
(5) 16=(03+04+06+12) / 02×1000‰
附4
普查小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检查结果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综合机关名称: 表 号: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差错值 |
普查表数据 |
错报率(‰)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01 |
|
|
|
资产总计 |
千元 |
02 |
|
|
|
营业收入 |
千元 |
03 |
|
|
|
本年支出合计 |
千元 |
04 |
|
|
|
本年费用合计 |
千元 |
05 |
|
|
|
经营性单位收入 |
千元 |
06 |
|
|
|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
千元 |
07 |
|
|
|
说明:1.差错值为正确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检查表数据与普查表数据之差的绝对值的合计数。
2.普查表数据为正确单位普查表数据的合计数。
3.错报率为差错值和普查表数据之比。
附5
普查小区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检查结果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综合机关名称: 表 号: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差错值 |
普查表数据 |
错报率(‰)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填报普查表单位 |
个 |
01 |
|
— |
— |
— |
存在且能正常填表的单位 |
个 |
02 |
|
— |
— |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03 |
— |
|
|
|
营业收入 |
千元 |
04 |
— |
|
|
|
说明:1.差错值为存在且能正常填表的单位检查表数据与普查表数据之差的绝对值的合计数。
2.普查表数据为存在且能正常填表的单位普查表数据的合计数。
3.错报率为差错值和普查表数据之比。
附6
普查单位数和主要经济指标检查结果汇总表
综合机关名称: 表 号: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差错值 |
普查表数据 |
错报率(‰)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一、普查单位数 |
— |
— |
|
|
|
|
填报普查表单位 |
个 |
01 |
|
— |
— |
— |
其中:实际不存在 |
个 |
02 |
|
— |
— |
— |
不属于普查对象 |
个 |
03 |
|
— |
— |
— |
单位类型界定错误单位 |
个 |
04 |
|
— |
— |
— |
漏登 |
个 |
05 |
|
— |
— |
— |
普查单位错报率 |
‰ |
06 |
— |
— |
— |
|
二、主要经济指标 |
— |
— |
|
|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07 |
— |
|
|
|
资产总计 |
千元 |
08 |
— |
|
|
|
营业收入 |
千元 |
09 |
— |
|
|
|
本年支出合计 |
千元 |
10 |
— |
|
|
|
本年费用合计 |
千元 |
11 |
— |
|
|
|
经营性单位收入 |
千元 |
12 |
— |
|
|
|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
千元 |
13 |
— |
|
|
|
说明:1.差错值为本辖区内正确单位检查表数据与普查表数据之差的绝对值的合计数。
2.普查表数据为本辖区内正确单位普查表数据的合计数。
3.错报率为差错值和普查表数据之比。
4.审核关系:
(1) 01≥02+03+04
(2) 06 =(02+03+04+05)/ 01×1000‰
附7
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检查结果汇总表
综合机关名称: 表 号: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差错值 |
普查表数据 |
错报率(‰)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填报普查表单位 |
个 |
01 |
|
— |
— |
— |
存在且能正常填表的单位 |
个 |
02 |
|
— |
— |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03 |
— |
|
|
|
营业收入 |
千元 |
04 |
— |
|
|
|
说明:1.差错值为本辖区内存在且能正常填表的单位检查表数据与普查表数据之差的绝对值的合计数。
2.普查表数据为本辖区内存在且能正常填表的单位普查表数据的合计数。
3.错报率为差错值和普查表数据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