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1-01 10:29 字号:

    为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我局局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共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处和并处。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二)在工作中,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政令,违反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其它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

  接到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投诉、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相关股室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各股室对投诉举报本股室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并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被举报人所在股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实

  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股室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股室负责人将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查处审批。

  (四)备案

  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对于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确有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者,由所在股室领导带领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的;干扰信息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信息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局纪检监察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