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程序开展情况】《淮北市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
意见征集
各县区统计局、市高新区经发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淮北市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17日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至市统计局办公室,无意见也请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3198326 传真:3198326
电子邮箱:tjj3198326@163.com
淮北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意见反馈
序号 |
单 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濉溪县统计局 |
无 |
|
2 |
相山区统计局 |
无 |
|
3 |
杜集区统计局 |
无 |
|
4 |
烈山区统计局 |
无 |
|
5 |
高新区经发局 |
无 |
|
6 |
综合科 |
删减相关内容 |
采纳 |
7 |
工业科 |
修改相关文字表述 |
采纳 |
8 |
投资科 |
无 |
|
9 |
贸外科 |
添加相关内容 |
采纳 |
10 |
服务业科 |
修改相关文字表述 |
采纳 |
11 |
社会科 |
修改相关文字表述 |
采纳 |
12 |
农业科 |
修改相关文字表述 |
采纳 |
13 |
办公室 |
无 |
|
14 |
党群办 |
无 |
|
15 |
执法局 |
无 |
|
16 |
计算站 |
无 |
|
淮北市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保证审核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统一规范,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数字腐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国家、省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是各专业以原始数据和汇总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数据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计数据的匹配性、逻辑性等,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对各县区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与确认。
第三条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应当遵循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及国家、省统计局规范要求,基于科学的原则、合理的统计推断,综合使用经济社会人口等多学科方法,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对象包括全市生产总值、全市及各县区农业、工业、能源、服务业、投资、零售、工资、科技等主要统计数据。
第五条 参与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的各专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不断完善审核评估工作机制,规范审核评估流程,改进审核评估方法,确保数据审核评估结果符合客观实际。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为全市数据质量审核、县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县区数据协调性检验三个部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有数据生产和审核评估职能的各专业。
第二章 全市数据质量审核
第八条 全市数据质量审核指对全市汇总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专业审核和核算审核。
第九条 各专业应综合使用历史数据比对、部门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全市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全市数据质量审核主要参照依据包括:各指标涉及的原始数据、历史数据、相关专业数据;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核查、抽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专业审核由各专业负责实施,根据本专业审核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对负责生产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核算专业对生产总值核算数据进行审核。各专业数据审核结果须报分管局领导确认。
第十二条 各专业应对全市数据质量审核进行记录,并形成审核报告,确保审核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核查。审核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各专业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各专业应不断完善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办法。制定或者修订数据质量审核办法,应充分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县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
第十四条 县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主要指对各县区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由专业负责。重点审核评估各县区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比性等。
第十五条 各专业应综合使用逻辑性分析、关联性分析、协调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县区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六条 县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主要参照依据包括:各指标涉及的各县区原始数据、历史数据、相关地区数据;各县区行政记录和部门统计数据;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各县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核查、抽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各县区情况等。
第十七条 县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的一般程序是:由各专业承办人进行初审,科室人员集体讨论评估并签字确认,再报分管局领导复核,最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由局党组会议集体审定。
第十八条 各专业根据业务范围,制定完善本专业县区级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的流程、方法等,并据此对县区数据质量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数据审核时间:联网直报专业数据审核实行“开网即查、随报随审”,非联网直报专业数据审核与数据处理同步进行。对县区数据评估一般在与省统计局沟通了解全市初步数或省统计局反馈数据后立即进行。
第二十条 各专业在审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和省统计局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反馈相关县区统计局。县区统计局须按规定深入调查单位查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数据质量,并上报处理结果。对不认真细致核查,应发现而未发现失实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在全市进行通报外,还将作为后期数据审核评估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应对各县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进行记录,并形成审核评估纪要,定期形成评估报告,确保审核评估过程和审核评估结果可追溯、可核查。审核评估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由专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应采取调研、座谈、现场核查、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被调查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县区数据的交叉联审、数据质量抽查,不断提高各县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提交局领导或局党组会议审核评估的数据资料应当全面、规范,须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评估报告,报告中写明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结果变化情况和特殊情况等;2.审核评估指标的分县区表,列明本期评估数、上期数及上年同期数等;3.审核评估指标所用到的基础资料;4.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县区数据应当以市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凡列入审核评估范围的数据,未经市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章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期间的“跑数要数”等行为,并按照《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规定,如实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审核评估违反相关规定随意改数、以数谋私,不得收受数据被审核方的任何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有接受宴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审核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发现有“跑数要数”、弄虚作假、以数谋私、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及腐败问题的,按照管理权限提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督局对数据审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查属实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统计局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