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实施《安徽省散装水泥供应、销售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调查制度》的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安徽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16:31 字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厅《关于商请延续〈安徽省散装水泥供应、销售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调查制度〉的函》。经研究,同意继续实施该项统计调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印发的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26年2月。

   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并向省统计局工业统计处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安徽省统计局      

 2024年3月20日

《安徽省散装水泥供应、销售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调查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