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计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淮北市统计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经6月20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2日
淮北市统计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上下班时间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上班时间(上午8:00,下午2:30)之后签到为迟到;下班时间(中午12:00,晚5:30)之前签字为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为旷工。
(一)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事后将分管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书面报办公室,不作为迟到、早退处理。
(二)因出差、休假及请假不能签到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本人的报备情况办理核销登记。干部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未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的,原则上视为未履行请假手续,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三条 上班时间严禁无故离岗、串岗聊天,严禁网购、炒股、看电影、玩游戏、聊天、用餐、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四条 干部职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护理假(男)育儿假、探亲假、年休假、丧葬假等。
请假应先填写请假条并如实填写具体理由,按规定报批后交办公室备案登记。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等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交办公室。请假原则上不得续假,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必须向原批准人报告并经批准,事后及时按程序补办书面续假手续。
请假结束回局后应及时向办公室销假。
第五条 请假及报备制度
(一)主要领导请假外出及休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领导班子成员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及休假,报主要领导审批,书面报办公室备案。外出离开市境,填写外出报备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三)科室主要负责人工作日请假外出,填写请假单,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周日、节假日外出离开市境,填写外出报备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四)其他人员工作日请假半天以内的,填写临时请假审批单,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天以上填写请假审批单,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周日、节假日外出离开市境,填写外出报备单,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审批,报办公室备案,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五)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的,需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应根据干部职工本人意愿和具体实际工作情况,由本人在年初提出申请并征得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科室(单位)统一提交局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保证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安排在2—11月,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鼓励干部职工休年休假,领导带头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征求干部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方案》(淮组办字〔2022〕7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应先冲减年休假。
第七条 请病假连续3天及以上的,应随同请假条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请假未按本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未经续假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九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工作纪律督查制度。局考勤督查组每月随机对局考勤、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病假年度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或事假年度累计超过20天的,在年终考核时,取消个人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请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的视同旷工。
(三)各科室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落实AB岗制,统筹安排所属人员的休假时间,确保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原请销假制度自行废止。
附:干部职工应享受假期
附件
干部职工应享受假期
一、年休假
职工工作满1年的,5天;工作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20年的,15天。
二、探亲假
(1)夫妻异地的,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三、婚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享受13天婚假。
四、产假
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五、男方护理假
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
六、育儿假
依法生育子女在0-6岁期间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
七、丧葬假
按规定原则上不超过3天。
依据:国发〔1981〕3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